“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从法律规定来看,违约金是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确定违约金。但当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近期,最高院公布的《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31号〕,进一步明确“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无效”。
一、争议焦点
“违约金条款”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事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是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结算和清理条款”是指当事人关于经济往来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如何处理合同遗留问题的合同条款。
根据上述描述,在具体的纠纷解决中,很多当事人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主张当合同无效时,违约金系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据此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理论分析
根据《民法典》,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三种状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情形是:(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此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也能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情形并不涵盖合同无效情形。所以,当事人一方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虽无效但其中清算条款有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基于此,双方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也因该合同无效而无约束力。
从另一个角度,违约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效力应当从属于合同效力,当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也应当无效。
三、救济方式
根据《民法典》,合同无效存在以下六种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限制民事行为非纯获益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不相适应的或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而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三)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五)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如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对于合同无效的救济措施为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以及追缴财产。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