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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实务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这“冷条文”中规定的“复核”, 办案人员、法审人员需要重视。落实这一条的规定, 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复核过程的证据保存和未进行复核的法律后果 。
一、案例解读 (2017)京行终4824号。北京高院认为,行政相对人就拟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所进行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法定的、重要的程序性权利。相对于陈述、申辩的程序性权利, 处罚机关负有进行听取并复核的法定义务 。复核过程中处罚机关应判断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能否成立,在必要情况下甚至可通过适当形式将是否采纳陈述和申辩意见的结果告知行政相对人,并根据情况说明理由。 上述复核过程应当制作相应的载体,应诉时应作为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 。 二、实务分析 实务中,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执法人员记录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后,执法人员在接下来的程序中需要注意什么?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记录复核过程和意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202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法定义务。如果进行了复核,但没有记载复核意见,也没有保留复核过程的证据资料,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处罚机关将无法证明自己履行了复核程序,更无法证明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哪儿记录复核意见? 目前,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各项要素,都没有明确提示执法人员记载“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过程和结果的内容。如果执法人员没有注意到处罚法对复核程序的规定要求,很可能会漏掉复核过程。相对而言,市监《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的要素栏中明确提示了“复核意见”,可以更好的提醒执法人员防范避免程序错误。
另外,尽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020)第六十二条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但是实务中,不少执法人员的确忽视了这个细节问题,在处罚决定书中并未明确按上述格式要求记载复核意见。 三、几点建议 第一,不能漏掉了复核陈述申辩意见这个程序。 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法定程序。不是可做可不做,是必须做。 第二,保存或保留好复核的有关证据。 是否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复核,证明责任在处罚机关。在诉讼中,处罚机关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开展了复核,那就是等于说是没有进行复核。 第三,特别注意《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制作。 执法人员在复核过程中,要保留好过程性的证据。比如,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明确记载复核过程和意见。 第四,在案卷评查中,应当注意对复核程序的把握和评价 。 四、学习几个案例 如果处罚机关不能证明履行了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符合程序,从案例来看,法院判决有两种:一种是认定程序违法,撤销处罚决定;一种是认定程序瑕疵。法院作出上述两种不同裁判的理由在于,在具体案件中,综合判断处罚机关未复核陈述申辩意见是否实际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 1. 徐某诉山东省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 法院认为,行政处罚程序中,如果行政相对人曾提出陈述、申辩,但 行政机关不能举证证明其听取了陈述、申辩,不能举证证明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则推定 其未听取陈述、申辩,未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属违反法定程序。见:对一起案件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性的分析,刘万金:载《山东审判》2017年第3期。 2.(2020)冀1127行初17号。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乜某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认为其砸的是自己女儿家的东西不应受处罚。被告亦认定原告行为系张某1授意所为。但在 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并没有对原告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相关证据,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亦未有对原告陈述和申辩采纳与否的相关意见。故被告景县公安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2.(2020)冀1127行初17号。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乜某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认为其砸的是自己女儿家的东西不应受处罚。被告亦认定原告行为系张某1授意所为。但在 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并没有对原告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相关证据,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亦未有对原告陈述和申辩采纳与否的相关意见。故被告景县公安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应予撤销。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包括下面的两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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