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除”——审查讯问笔录是否存在有供述而无记录的情况。
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在提审时存在有意或无意漏写当事人供述的情形。有的是记录速度跟不上而没记录完整,有的是选择性地记录,导致当事人可能无罪的或罪轻的辩解意见或者有关线索在口供中被遗漏了;因此,辩护人要仔细反复研看同步录音录像,不放过任何对当事人有利的口供。同时,辩护人也要及时会见当事人向其核实有关案件的事实。笔者办理陈某某贩卖毒品案时,通过对陈某某口供的审查,发现其在录像中说过一些重要的案件信息——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而在口供中没有体现,并结合其他证据,成功改变了该案的定性——把贩卖毒品罪辩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因此,辩护人在审查口供时重点要审查当事人的口供是否有主观故意方面的供述和辩解,特别是辩解意见是否记录完整,这些内容将决定当事人是否无罪或轻罪。二、“增加”——审查讯问笔录是否存在没有供述而有记录的情况。
有的案件侦查人员存在“先入为主”的思想,可能会按照其有罪的办案思路进行记录,如果当事人不认真看笔录,随意签字也将会导致冤假错案。我们在会见一些当事人时,他们说根本没看笔录就签字了,因为有些侦查人员经常会提审到吃饭的时间或者晚上要睡觉的时间就匆匆忙忙让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字,有的甚至会说:“不用看了,都是你说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催促得很紧张的情况下,或者由于太过于相信侦查人员而没有看清楚记录就签字了。 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对于买入毒品还没卖出的,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贩卖毒品的目的”对认定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非常关键,如果办案人员先入为主,直接写上是为了贩卖毒品,当事人也没有注意看就签字了,如果没有客观证据证明不是为了贩卖,就有可能使本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而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从而会导致对当事人行为定性不准确且加重了刑罚。三、“改变”——审查讯问笔录是否存在有供述也有记录、但意思完全相反的情况。
当事人有供述,办案人员也有记录,但意思完全不同,这种情况也不少见。我们曾经在办理一宗走私毒品案中,办案人员问:“你是有打开行李箱看?”犯罪嫌疑人答:“有打开看,里面是空的。”而笔录却写成“有打开看了,看不出里面有什么东西”。显然,这两句话的意思完全不同,前一句很明确地表示行李箱是空的、没有装任何东西,后面这句则可能意味着由于箱子伪装得很好,看不出里面有什么东西。如果当事人每次笔录都没有仔细看就签字确认,提审时又没有同步录音录像,那就很难说清楚犯罪嫌疑人交给同案人的是空箱子还是装有毒品的箱子了。这句话多么重要,可见一斑。 在另外一起毒品案件讯问笔录中,办案人员问:“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委托律师为你辩护的权利。”当事人答:“不需要”。我们看到后很纳闷,为什么不需要律师呢?!我们会见到当事人时立即向其求证,当事人说:“我一再要求办案人员一定要转告家属给我委托律师,我要见律师。但我没细看笔录就签字了。” 此外,辩护人还要注意看提讯证上记载有提讯而卷宗材料中没有讯问笔录的情况。侦查机关没有移送全部讯问笔录的,辩护人要先审查当事人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这样才能准确判断是否需要申请调取未移送的讯问笔录。同时,还要注意办案人员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 综上,刑辩律师尤其是毒辩律师,在办理毒品案件时,审查讯问笔录要善于运用“删、加、改”“三把斧”,明察秋毫,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精准的辩护,使无罪者免受牢狱之灾,有罪者罪当其罚。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团队核心成员对刑事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成员分工合作,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团队律师制定多套辩护方案,对于疑难刑事案件,团队律师会定期举办案件研讨会和专家会诊,不定期举办模拟法庭,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近年来团队律师办理了一批公安部督办的、具有全国影响的大案子,也经办了一批获得轻判、不予批捕的、不予起诉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甚至有的案件法院直接判决无罪释放的,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当事人也给团队律师送来了一面面锦旗和一封封感谢信。金杯银杯不如当事人的口碑,团队律师一直坚持“让该坐牢的坐得明明白白,让不该坐牢的早点出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公平正义是我们毕生的追求”、“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的执业理念,以此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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