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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吗?

来源:泰州仲裁委员会

作者:杨生平


【案情简介】

某项目公司与某装备公司就某项目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了监理事项、监理期限、监理范围等事项,后因监理费发生争议,某项目公司提请仲裁解决,请求被申请人某装备公司给付监理费及利息损失100万元。被申请人辩称,案涉工程未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监理合同应当无效,且涉案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也未审计决算,支付监理费的条件尚未成就,请求驳回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涉案监理合同是否有效?监理费是否达到支付条件?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监理费及逾期利息100万元。

【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并不包括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性质属于委托合同,而委托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委托法律关系进行审查。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反《城乡规划法》第38条、第40条的强制性规定,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并不必然导致监理行为无效,故对被申请人关于监理合同无效的抗辩,仲裁庭不予采纳。虽然本案涉及的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已向建设单位交付使用,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结语和建议】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监理合同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因为与建设工程合同密切相关,且专业性较强,故归入建设工程合同项下。为更好的履行合同,规避风险,建议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双方加强对主要条款的审查,如监理工作包括正常工作(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约定,合理确认监理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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