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瑞公司)
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建公司)
争议焦点双方之间已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固定单价,是否还需要申请造价鉴定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二)关于原判决依据《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工程的总造价是否缺乏证据证明。
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诉争工程量存在争议,经美建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青海五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工程总造价为147306893.65元。美建公司予以认可,明瑞公司虽然不认可鉴定价格,但是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而明瑞公司要求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模式,亦不符合该合同第二部分结算:“明瑞公司与美建公司对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审价机构审价确定”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故原判决依据《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工程的总造价,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法律评析实践中,施工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固定单价或者固定总价作为结算工程的根据是再正常不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方申请造价鉴定,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之间在合同另行约定了工程款发生争议时情况下的其他结算方式,就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供货才能造价予以审价,这样的约定也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最高院这样判决也符合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说,实务中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查看每一条款如何约定,以便造成没必要的损失。
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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